杭州易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易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57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易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蓝天商务中心501室-122。
法定代表人:江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杭州易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圣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20655元,减半收取10328元,待重审后确定分担。二审案件受理费,***预交20655元,杭州易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交206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盛峰
审判员*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