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8333号
原告***,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
号码×××14,住浙江省瑞安市
4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君,浙江道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代理。
被告杭州易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
墅区蓝天商务中心501室-122。
法定代表人江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易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
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
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
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 柏 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法官助理()柳运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