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泓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连云港泓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791民初49号
申请人连云港泓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连云港泓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保单号码11018993901164410395,保险期间自2021年1月6日0时起至2022年1月5日24时止,保函有效期自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泓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连云港泓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魏兵
书记员  许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