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兰石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1执290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3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女,199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王某。
以上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兰石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404634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122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23663.71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经于2018年5月18日将案款753624.11元汇入本院账户,6月5日履行34217.60元,合计787841.71元,属于自动履行了义务,可免除执行费。2018年5月22日以后产生的抚恤金,申请执行人可待期限届满后另案主张,本案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在本院中德生态园人民法庭另案诉讼并保全申请执行人***款20500.00元,本案予以扣留20500.00元,等审理终结后再依法发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0211民初122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