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23执229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兰石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404634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海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泰路西首路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9524900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兰石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2019)鲁0523号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广饶经济开发区广泰路以南、***以西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广国用(2015)第073号、广国用(2014)第001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燕群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