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8144号
原告青岛兰石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404634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兰石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兰石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青岛兰石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