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23执2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兰石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404634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海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泰路西首路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9524900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兰石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2019)鲁0523号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9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货款2282418.44元及逾期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动产。经向广饶县国土资源局、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广饶经济开发区广泰路以南、***以西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广国用(2015)第073号、广国用(2014)第001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3号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燕群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