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叁次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兰石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2777号
原告:青岛叁次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安庆路17号网点1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2RX0F。
法定代表人:**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悦合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兰石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北路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4046341A。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叁次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兰石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叁次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叁次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叁次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岛叁次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