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民初3358号
原告:马鞍山市人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珍珠园文化站**(艳阳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845708823。
法定代表人:何开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梦菊,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人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市人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人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鞍山市人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人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蕊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