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503民初2905号

原告:***,男,1964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宗礼,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6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骆克蓉,女,1973年9月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与被告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钢康泰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马钢康泰公司的申请,本院追加***、骆克蓉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于202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葛善俊,被告马钢康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宗礼,被告骆克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排放油烟,排除噪音,消除影响生活安宁的行为;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马鞍山市花山区业主,9栋107室为被告马钢康泰公司所有,自2019年7月份,被告将其房屋出租给现承租人,现承租人将此房用于其卖早点的加工厂,天天三、四点听到豆浆机的嗡嗡声,不定时闻到熬制食物的熏人味道、起炉子的呛人煤气味等,导致原告天天生活在不安宁、惊恐的状态中,每天凌晨三、四点就无法入睡,不是被噪音惊醒、就是被味道熏醒,白天呛人的味道使原告在家也得戴上口罩,此种状态一直在持续。此事经过多部门协调,至今没有得到解决。9栋107室原是小区的活动室,被马钢康泰公司出租后,加了厕所、自来水等,同时改变了房屋的性质,变成现承租人的早点加工厂。综上,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入睡,身体与精神长期处于惊恐状态,长此以往,原告的精神将要崩溃,身体折磨的每况愈下,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安宁居住权,现根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马钢康泰公司辩称,今年四、五月份,本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现场看了,目前原告所述的情况不存在,是适合居住的。

***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骆克蓉辩称,第一,被告是农村人,农村妇女没有文化。第二,被告夫妻俩没有工作,在外面打工。第三,被告是军属,被告儿子在部队边防服役,被告也不想影响儿子,被告自己创业的模式是合法的,被告在该房屋居住有五、六年,今年才开始使用液化气煮稀饭,然后用三轮车推到外面去卖,不存在有影响。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马鞍山市花山区不动产业主,马钢康泰公司将马鞍山市花山区不动产租赁给***,实际由骆克蓉及其丈夫居住使用有五、六年时间。本案起诉之前,骆克蓉曾在马鞍山市花山区不动产内熬稀饭,也曾使用过煤球炉,对***的生活造成影响。***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目前,骆克蓉已不在马鞍山市花山区不动产内熬稀饭,已不再使用煤球炉。

上述事实,有***提交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照片,马钢康泰公司提交的《马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承租情况说明复印件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之间禁止排放、施放污染物。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骆克蓉曾在马鞍山市花山区不动产内熬稀饭,也曾使用煤球炉,对***的生活造成影响。目前,骆克蓉已不在马鞍山市花山区不动产内熬稀饭,已不再使用煤球炉,本院希望相邻关系的一方骆克蓉为***提供方便,能够正常生活,继续保持安宁的生活环境。鉴于目前骆克蓉已主动停止侵权行为,故***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预交),由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骆克蓉负担,公告费600元(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由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骆克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益志

人民陪审员  朱环环

人民陪审员  陶炳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