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路**。
法定代表人:林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执行人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马仲案裁字第014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一、强制被执行人搬出占用的雨山区青年路1#楼5号房屋;二、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仲裁费、公告费等。本院于当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措施:1、2020年8月4日、2020年11月2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本院已查封其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室××不动产、××其××花山区××花园××村××室的不动产,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2020年8月6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的户籍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3、2020年9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020年9月28日将雨山区青年路**楼**房屋清空并将钥匙交付申请执行人;5、2020年11月30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终本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20)马仲案裁字第0148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韩丁站
审判员 张茂进
审判员 王 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骆祺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