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路**,机构代码:91340500850512838K。

法定代表人:林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琦,马钢康泰公司房产分公司经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玮,马钢康泰公司房产分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申请执行人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8)马仲案裁字第01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措施:1、2019年12月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明其名下无不动产、无可供执行的车辆,除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有2615.79元(现已扣划)外无银行存款;2、2019年12月1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3、2019年12月25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委托代理人予以确认。综上,经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马鞍山仲裁委员(2018)马仲案裁字第0146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铁

审判员 韩丁站

审判员 张茂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骆祺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