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5执3636号
申请执行人太仓宏光自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何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6826063-5。
法定代表人**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天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宜禾路永联桥,组织机构代码7357449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太仓宏光自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585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江苏天海电气有限公司未能按本院(2016)苏0585执3636号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天海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