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晋法执字第42-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佛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68204093-0。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路西南侧流塘大厦一栋2108。
被执行人昆明林典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红梅。
组织机构代码:69305028-8。
住址: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55号办公综合楼一楼1-7号。
深圳市佛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林典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佛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161624.3元及利息,执行费232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40000元,剩余尾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晋宁县人民法院的(2015)晋法执字第4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