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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如皋市嘉盈门窗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1125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被告如皋市嘉盈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南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嘉盈门窗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6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英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竺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