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2253号
原告:北碚区厚荣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北碚区蔡家岗镇同源路57号1幢1楼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0HAAE67。
经营者:黄丽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全,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源德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1栋3楼c2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6CUXAR7A。
法定代表人:赵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北碚区厚荣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诉被告四川源德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碚区厚荣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北碚区厚荣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于2021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厚荣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碚区厚荣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7元,减半收取183.85元,由原告北碚区厚荣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何庆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邱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