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源德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彭山区杰坤机械设备租赁部与四川源德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403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彭山区杰坤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彭山区凤鸣街道菱角村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5L2BH14。 经营者:**。 被执行人:四川源德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1-3-C2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UXAR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山区杰坤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四川源德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彭山区杰坤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四川源德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分期支付款项。因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1403执1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伟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