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403执1494号
东坡区兴元建材经营部、四川源德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东坡区兴元建材经营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1403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源德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5096元(含货款、受理费)及迟延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到位137022元,其中135096元(含货款、受理费)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1926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他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1403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