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首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江乡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8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首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金阳大厦2单元9楼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422509224。
法定代表人:兰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波,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儒,四川鼎天(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江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长安路199号川乡园配送中心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5582344551。
法定代表人:林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成,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由培,员工。
四川首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四川省江乡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江乡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以双方已就案涉相关事项进行协议处理,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四川首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首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江乡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首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江乡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首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交上诉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其自行负担。四川省江乡商贸有限公司所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523元,减半收取6761.5元,由其自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川华
审判员  张 兵
审判员  肖玉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龚泾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