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龙之泉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粤1324执保111号
广东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龙之泉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东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市龙之泉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1324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龙之泉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开设的XXX账户存款;二、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龙之泉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在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汉支行开设的XXX账户存款。以上银行存款冻结总限额为3394595.4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本院作出的(2020)粤1324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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