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三丰建设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龙之泉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324财保26号
申请人广东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龙之泉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开设的440********600000245账户存款;2.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龙之泉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在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汉支行开设的800***********168账户存款。以上银行存款冻结总限额为3394595.41元。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如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保证在担保限额内进行赔偿。2020年9月17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请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龙之泉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现申请人广东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起仲裁后,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龙之泉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龙之泉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开设的440********600000245账户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龙之泉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在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汉支行开设的800***********168账户存款。 以上银行存款冻结总限额3394595.41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阳旭畅
法官助理 方晓彤 书 记 员 张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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