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莞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异229号
案外人:方彩云,女,汉族,1957年7月18日出生,住东莞市莞城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城街道立新军民路1号1栋101室。
法人代表:詹国都。
被执行人:广东莞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2405号房。
法人代表:刘海燕。
被执行人:刘海燕,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东莞市莞城区。
被执行人:刘东晓,男,汉族,1958年9月10日出生,住东莞市莞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莞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海燕、刘东晓之间的(2020)粤1971执恢2050号案件过程中,案外人方彩云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于1983年5月12日登记结婚,2006年购买案涉土地,由案外人出资建房,依据婚姻法规定,属夫妻共有财产,贵院(2020)粤1971执恢2050号裁定查封了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是将案外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执行。请求:1、中止(2020)粤1971执恢2050案件对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主山社区大井头平岗住宅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府国用(1994)第1××7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执行;2、解除(2020)粤1971执恢2050案件对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主山社区大井头平岗住宅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府国用(1994)第1××7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查封。
经查明,本院在执行(2020)粤1971执恢2050号案件过程中,于2020年12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刘东晓名下的位于东莞市的土地(土地证号为东府国用字1994第19000220977号)及地上建筑物,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刘东晓于1983年5月12日登记结婚,上述土地于2006年8月23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以上事实有案外人提供的结婚证、土地使用权证,本院调取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封清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即使系案外人方彩云与被执行人刘东晓夫妻共有财产,因土地和房产属不可分割物,需予整体拍卖执行,案外人可通过对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拍卖变现后分割价款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权利。综上,案外人要求中止排除对案涉土地及房产的执行,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方彩云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曾昭永
审判员  刘胡光
审判员  谢 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邹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