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莞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恢2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八一路立新工业区一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768705XA。
法定代表人:詹国都。
被执行人广东莞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24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8945453X。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被执行人刘海燕,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莞城区。
被执行人刘东晓,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莞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莞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海燕、刘东晓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1971民初388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939139.82元、违约金400000元及利息等(按生效文书确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莞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海燕、刘东晓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如下财产,并做了相应处置:1.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8635.9元,扣除执行费2729.54元后,余额185906.36元划拨给你方;2.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刘东晓名下位于东莞市东城区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号:东府国用字(19××)第190××977号]及地上建筑物,成交价为4640289元。扣除测绘费8963元、评估费14100元、拍卖费17380元、执行费48398.46元,可支付给你方案款2248362.22元、诉讼费54723.1元,剩余案款2248362.22元待案外人异议之诉或析产诉讼后再进行清偿。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广东莞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海燕、刘东晓的下落及财产情况,暂未发现其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恢20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沛佳
审判员  刘伟华
审判员  梁光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