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971民初8031号 原告:***,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莞市沙田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广东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立新军民路1号1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768705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坤***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坤***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莞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24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8945453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第三人:***,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广东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莞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