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民初3940号
原告:深圳市创美安物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96O12J。
法定代表人:黄国辉,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广东晟典(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颖怡,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锦绣西路**区政府第二办公楼**信用代码11440300695597658H。
负责人:赵钟锋,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洁春,广东深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虹,广东深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创美安物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2020年10月9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以其他途径解决诉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创美安物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64元,由原告深圳市创美安物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阳云其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容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