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美安物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美安物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粤03行终16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创美安物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26区海秀路2021号荣超滨海大厦B座708。
法定代表人黄国辉。
委托代理人张艳,广东晟典(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颖怡,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
法定代表人孙福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振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
法定代表人陈如桂,该市市长。
原审第三人龚黎明,男,汉族,1961年8月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澧县。
委托代理人孙胜,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创美安物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被上诉人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初10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聘请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如已经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如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即使劳动者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不终止,双方仍然构成劳动关系。本案中,根据湖南省常德市澧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稽核股出具的证明显示,赵某珍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赵某珍在事故发生时虽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赵某珍与深圳市创美安物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深圳市创美安物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关于赵某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认定其与赵某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根据《劳务协议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笔录、职工证人证言、上下班路线图等证据,可以认定赵某珍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事实,其受伤情形应属于工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作出涉案《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确凿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综上,深圳市创美安物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创美安物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成明
审判员  杨宝强
审判员  伍建卿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赖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