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美安物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创美安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26民初4403号
原告:***,女,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怀勇,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美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罗田路西北侧君逸世家花园1栋C座15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96012J。
法定代表人:黄国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创美安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守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马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