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302民初223号
原告:***,女,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鸡西市鑫东方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鸡西市鑫东方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付,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