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2民催20号
申请人:河北金仑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闽江道3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金仑医药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3130005231200748,出票日期为2018年2月27日,到期日为2018年8月27日,出票人为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收款人为河北金仑医药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管理部,金额为30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于2018年6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申请人河北金仑医药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6月28日在公
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河北金仑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