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用医药有限公司

河北金仑医药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91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仑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闵江道326号,组织机构代码:5604567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伦医药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组织机构代码:10436651-7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金仑医药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64317.0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