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用医药有限公司

河北通用医药有限公司、江西美琳康大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02民初1926号
申请人:河北通用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闵江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0456727W。
法定代表人:刘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诗、郑倩,河北智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美琳康大药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鱼丽工业园平台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332957167H。
法定代表人:郑万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通用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美琳康大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通用医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美琳康大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74462.9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通用医药有限公司通过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通用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美琳康大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74462.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河北通用医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顺平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