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村综研(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野村综研(上海)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04民初3659号

原告:野村综研(上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沈磊,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2017)沪0104民初3659号原告野村综研(上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3月3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7)沪0104民初3658号原告沈磊与被告野村综研(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沈磊起诉在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7)沪0104民初3658号原告沈磊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7)沪0104民初365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书记员颜柏龄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