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村综研(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野村综研(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04民初3658号
原告:沈磊,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野村综研(上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叶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山,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磊与被告野村综研(上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沈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霞、周宏杰,被告野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山、吴征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野村公司支付2016年9月至同年11月工资差额42,234元;2.野村公司支付2016年9月至同年11月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22,807元。事实和理由:2007年4月20日,沈磊进入野村公司从事总务课长工作,2013年5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每月税后工资19,630元。2016年8月,野村公司依据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服公司)员工罗某某的投诉邮件对沈磊进行调查,并于同年9月23日对其作出降职降薪的处分,将其职务从总务课长降为总务科员,工资从19,630元调整为9,000元,但沈磊不存在投诉所涉行为,野村公司据此对其作出降职降薪处分缺乏事实依据,应当按照沈磊前12个月平均工资补足其2016年9月至同年11月工资差额,并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野村公司辩称,2016年5月23日,野村公司前台罗某某(系上海外服公司员工)向上海外服公司投诉沈磊的4项不当行为,2016年8月10日,罗某某再次向上海外服公司投诉沈磊的5项不当行为,野村公司据此进行调查,罗某某投诉事项基本属实。虽然沈磊提出辩解,但其不当行为已构成违纪,野村公司据此对其作出处分,并无不当。综上,请求驳回沈磊的诉讼请求。另外,野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野村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的处分决定合法有效;2.野村公司不支付沈磊2016年9月至同年11月工资差额24,124.20元。
沈磊辩称,其不存在罗某某投诉邮件中所涉行为,野村公司据此对其作出降职降薪的处分缺乏依据。综上,请求驳回野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7年4月20日,沈磊进入野村公司担任总务课长一职,双方签有多份劳动合同,2013年5月1日,双方签订自该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合同附件“职位、工资、奖金协议”约定沈磊每月税前工资24,752元,月工资的70%为基本工资,奖金周期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半年度的奖金金额为18,600元。此后,每年5月1日,双方就沈磊工资标准进行重新约定,根据2015年5月1日沈磊工资构成通知记载,其工资总额为26,402元,包括个人所得税4,027元,社保等2,775元,实付工资为19,600元。
2016年5月23日,野村公司前台罗某某(系上海外服公司员工)向上海外服公司员工董某某发送“野村前台,被沈科长行为不检,情况说明XXXXXXXX”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1春节前夕,(沈磊)询问我如何过春节~随后叫我去做什么出租媳妇,跟人回老家,有钱拿,叫我淘宝搜一搜这个职业,当时就觉得这个人(沈磊)讲话怎么没分寸的,笑一笑敷衍了一下没当回事。2我上班也算办公室风格的穿着,自认没有问题,没有穿着暴露不雅,自己穿了运动型文胸,就脖子上露了一点点,头发批下来不仔细看,是看不到的,(沈磊)跑来就比着我脖子这里一块,指手画脚,说我内衣这样那样,强忍微笑回了他几句。3估计这个以后开始觉得我人很好欺负还是干嘛,(沈磊)突然手伸过来拿我门禁卡吊牌看,就是挂脖子上的,因为大家门禁卡都一样,我贴了张黏纸便于辨别,你想一下,很恶心的,你挂脖子的门禁卡,突然一只手伸过来拿起来,还配合台词‘你这黏纸真好看’,特么的有没有碰到我胸,我都不敢想象。4就是跟你反映的这次了,实在太恶心,早上电脑邮件发不出去,过来帮我看电脑,凑得好近,我移开了,下午大家手机没信号,过来看看我手机,就是那种背后抱的姿势,我汗毛都竖起来了……我又是派遣,野村又不可能为了我去动他,你们也是当野村客户,前台又没监控,又没证据,我立场弱得一塌糊涂,怎么处理都是我悲剧,你们要拯救我的……我的要求很简单,要么这个人以后停止这些行为,我还能继续在野村服务。再来……拜托你们帮我换一家……不过比如你们帮我换了,我没事了,你们肯定要解决这个问题的,因为后面一个也是一样的,前台想法一样的呀~对自己直属上司客客气气面带微笑,不要得罪他,搞好关系,结果就是这个人想入非非,趁机吃豆腐……”
2016年8月10日,罗某某再次向上海外服公司员工王某某、董某某发送“(野村综研前台)关于沈磊科长对我的骚扰行为投诉”,主要内容为:“目前我所在的派遣工作地野村综研(上海)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沈磊行为不检,我屡次受到其不同程度的骚扰,另(令)我感到非常不快。希望公司能为我找到一种处理的办法。沈磊科长对我的骚扰行为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1、2016年春节前夕,询问我如何过春节,随后叫我去做出租媳妇(跟人家回老家,有钱拿,叫我淘宝搜一搜这个职业),当时我觉得这个人(沈磊)讲话没分寸,笑一笑敷衍了一下,没当回事。2、四月春季,开始穿衬衫,我穿了运动型文胸,就脖子上露了一点点,头发批下来不仔细看,是看不到的,沈磊科长跑到前台我坐的位子,来就比着我脖子这里一块,指手画脚,说我内衣的颜色这样那样。我强忍微笑敷衍了他几句。我上班的穿着,是正式办公室着装,自认没有问题,没有穿着暴露不雅。3、五月初,突然来到前台从背后,绕过我的脖子,环着脖子把手伸过来拿我的门禁卡吊牌看,(因为大家门禁卡都一样,我贴了张黏纸便于辨别)。说‘你这黏纸真好看’,就差一点点碰到我的胸,使我非常反感。4、5月18日,早上电脑邮件发不出去,他过来帮我看电脑,他把身体凑我很近,我移开了。下午称大家手机没信号,过来看看我手机,但是是突然从背后抱的姿势,我立即汗毛都竖起来了。5、5月25日,下班回家等电梯,沈磊科长在背后走过来,突然把我的通勤肩包的带子拨下来。背后突然袭击,令我非常震惊。以上情况,实在使我不胜其扰,觉得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在这个公司工作,其他同事都很好,唯独他的行为令我感到非常不快又不安。希望外服能替我找到一条解决之道。”
2016年8月23日下午,野村公司总经理川某某、工会主席杜某等就罗某某投诉沈磊情况向罗某某进行调查,罗某某陈述内容基本同邮件记载。
同日下午,野村公司总经理川某、工会主席杜某等就罗某某投诉沈磊情况向沈磊进行调查。关于第一件“出租女友”事件,沈磊表示该问题系网上新闻,在与其他人闲聊后也与罗某某讨论该问题,但没有说过让罗某某去做出租媳妇、去淘宝上搜这个职业的话。关于第二件“评论内衣”事件,沈磊表示因为罗某某穿着不当,将吊带露在外面,有损于企业形象,其作为直属领导,在曹某某(野村公司保洁)和罗某某一起在前台的时候要求罗某某不要穿暴露的衣服,但其没有评价罗某某内衣的颜色,全程曹某某都在场。关于第三件“看胸卡”事件,沈磊表示其当时站在前台的旁边,拿起罗某某的胸卡看,但没有从罗某某背后绕过去拿,更没有扑向罗某某,当时曹某某在场。关于第四件“不适当距离”事件,沈磊表示2016年5月18日上午,罗某某因电子邮件发不出去叫沈磊去看一下,沈磊站在她旁边看她如何操作,后来罗某某离开了,沈磊就坐在电脑前进行操作,两个人是并排的,沈磊没有从后面看。当日下午,由于手机信号问题,沈磊让罗某某帮忙看看,罗某某操作了手机,沈磊没有对其做出抱的姿势,下午的情况曹某某可以作证。关于第五件“拉背包带”事件,沈磊表示其当时和罗某某开了个玩笑,拉了一下她的背包带,罗某某第二天向领导反映情况,其向罗某某道歉了。
同日下午,野村公司总经理川某某、工会主席杜某等就罗某某投诉沈磊情况向野村公司保洁曹某某进行调查,曹某某表示2016年8月10日在前台顶替罗某某的时候看到罗某某投诉沈磊骚扰的邮件,后来其就向沈磊汇报该情况。关于第一件“出租女友”事件,曹某某表示罗某某将其参加公司年会跳舞的视频给其看,后来沈磊过来了,罗某某就给沈磊看,之后双方就讨论起网上出租女友的事。关于第二件“评价内衣”事件,曹某某表示当天罗某某穿着一字领的针织衫,文胸带子露出来,沈磊就对罗某某说“哎,你的胸罩带子”,其他的曹某某听得不是很清楚,事后罗某某向曹某某抱怨沈磊评价其内衣,曹某某表示罗某某穿着衣服暴露。关于第三件“看胸卡”事件,曹某某表示其看到罗某某对沈磊说“我这个胸牌好看吗?”关于第四件“不适当距离”事件,曹某某表示当天下午罗某某跑到财务科说手机网络有问题,沈磊说等其处理完手头事情再去处理。后来沈磊在罗某某边上拿着手机看,事后罗某某说沈磊和她靠得很近,之后又发微信说沈磊骚扰她,曹某某就对罗某某说不能瞎说,曹某某在场的时候并未看到,也没有看到沈磊从后面抱罗某某的事。关于第五件“拉背包带”事件,曹某某表示其当天16:30下班了,没有看到。
2016年8月27日,沈磊委托诉讼代理人就罗某某投诉沈磊一事向野村公司保洁曹某某进行调查,曹某某表示其于2016年2月5日进入野村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直属领导为沈磊,平时16:30下班。其在2016年8月10日看到罗某某投诉沈磊的电子邮件,曹某某知晓投诉的前4件事项,第5件事项发生在其下班后,不知晓。关于第一件“出租女友”事件,曹某某表示:“2016年2月5号,小年夜这天,小罗(罗某某)给他(沈磊)看手机内容,就再聊,我后来就走掉了。”沈磊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他们聊得是什么话题?”曹某某回答:“网上租媳妇,后来我就走掉了。”沈磊委托诉讼代理人问:“租媳妇一事看的什么视频?”曹某某答:“过年时公司联欢会,小罗跳舞,沈磊没去,小罗就在小年夜这天给沈磊课长看,看好视频,就聊过年这件事。没有大不了的事,我就走开了。”关于第二件“评价内衣”事件,曹某某表示:“内衣这件事,我其实没有看到,但是小姑娘,罗某某跟我谈这件事情的。”沈磊委托诉讼代理人问:“沈磊课长有没有对着罗某某的脖子比划?”曹某某答:“没有”,“颜色不记得。小罗说是衬衫。我记得她是针织衫,我记得沈磊课长说:注意点哦,这个带子露在外卖(面)咯。”关于第三件“看胸卡”事件,曹某某表示:“罗某某贴了一个小东西,就是那天跟手机信号是一天。”沈磊委托诉讼代理人问:“是沈磊课长来到前台背后,绕过罗某某的脖子,环着脖子把手伸过来拿罗某某的门禁卡吊牌看吗?”曹某某答:“不是。我没有看到沈课长绕过小姑娘的脖子,肯定没看到。”沈磊委托诉讼代理人问:“吊牌一事,看的是什么?”曹某某答:“是小姑娘主动找沈磊说:沈科长,看这个好看吗?”关于第四件“不适当距离”事件,曹某某表示:“手机信号这件事,沈磊在她旁边看,我看了一会儿,就走了,没几分钟,沈磊就走了,小罗说阿姨,沈磊靠的我很近。我说:小姑娘,不能瞎说的,有探头的。后来她跟员工说,我说不能瞎说的,她就删掉了。”沈磊委托诉讼代理人问:“她跟别人瞎说什么?”曹某某答:“就是说沈磊离我很近。”
2016年9月23日,野村公司向沈磊出具处分决定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基于以下事实,根据就业规则第75条第1款第(2)项、第(6)项之规定,给予第76条规定的降职处分。一、2016年5月23日,公司派遣员工罗某某(以下称小罗)向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投诉,投诉事项有如下:①春节前夕,沈磊曾询问小罗如何过春节后,叫小罗可以去做出租媳妇,跟人家回家,有钱拿。②沈磊曾指着小罗的脖子上的一块,指手划脚,对所穿的内衣进行评价。③沈磊曾突然伸手拿过小罗挂在脖子上的门禁卡,并说‘你这黏纸真好看’。④沈磊曾在上午因电脑邮件发不出去,在帮小罗看电脑时,凑得很近。下午又称大家手机没信号,过来看小罗的手机,是以那种背后抱的姿势来看的。二、2016年5月26日,小罗向公司总经理川某先生哭诉了上述事项②、③、④,同时,小罗还投诉下列事项。⑤5月25日下班回家等电梯时,沈磊向小罗背后走过来,突然把小罗的通勤肩包的带子拨下来。三、2016年8月22日,公司组织工会、顾问律师听取了沈磊的意见,沈磊对上述5月23日的小罗邮件的内容基本认可,但提出如下辩解意见,并提出可以让负责清洁卫生的阿姨曹某某(以下称曹阿姨)来作证。针对①,沈磊认为这是同事之间对社会热点的讨论。针对②,沈磊认为这是其作为上司对其着装的指正。针对③,沈磊主张不是从背面拿过门禁卡,而是从正面拿过门禁卡来看。针对④,沈磊主张没有背后抱的姿势。针对⑤,沈磊主张是同事之间开玩笑,而且已经道歉过了。四、公司随后还向曹阿姨等员工、暨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核实了相关情况。公司综合各方面调查情况,经讨论后认为,小罗在2016年5月23日给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邮件中所述情况基本属实。小罗向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投诉、向公司领导哭诉,可以确认沈磊的行为已经给小罗造成羞辱和不适。沈磊作为一位公司总务科长,其行为不仅给女性下属造成精神上的压力,而且其行为已经丧失了总务科长的资格,难以继续从事总务的管理工作。因此,公司决定,给予降职处分,即:一、免去沈磊的公司总务科长的职务,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担任职务:总务科员。二、沈磊的工资,由19,630元/月(实付金额)调整为9,000元/月(实付金额),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计算发放。三、沈磊在接到本通知后,按照公司指示办理相关工作的移交手续,移交内容详见附表。”沈磊在该份处分决定通知下方手写“我已收到本通知,但本人拒绝签收和接受相关处理,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我的合法权利。”
沈磊在职期间,自2015年5月起每月实发工资为19,600元,另有30元独生子女费。自2016年9月23日起,野村公司按每月实发工资9,000元标准支付沈磊工资,每月另有30元独生子女费。沈磊目前仍在职。
另查,野村公司就业规则第13章处罚第75条处罚事项规定,员工有扰乱公司内部秩序风气之行为的、工作上有违法或者不妥当行为的,经查实可予以处罚。第76条处罚办法规定根据情节及其他情况,处罚分为警告、减薪、停止上班、停职、降职降薪、劝告辞职及惩戒解除七种。
2016年10月25日,沈磊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0月31日,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沈磊要求野村公司:1、撤销2016年9月23日对沈磊的处分决定;2、支付克扣的2016年9月至同年11月工资59,512元;3、支付上述工资总额25%的补偿金26,457元。2017年1月2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撤销野村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对沈磊的处分决定;二、野村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沈磊2016年9月至11月工资差额24,124.20元;三、对沈磊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沈磊与野村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列先起诉的沈磊为原告,列后起诉的野村公司为被告,并案审理。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协议、电子邮件、公证书、谈话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调查笔录、处分决定通知、工资单、就业规则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2016年9月23日野村公司处分行为是否妥当问题。如前所述,罗某某投诉沈磊存在5种不当行为,沈磊对此作出解释。根据罗某某及沈磊的谈话内容,双方对此作出陈述并不一致,再结合曹某某的相关陈述,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野村公司依据罗某某的单方陈述认定沈磊存在不当行为并据此作出降职降薪处分,有失妥当,现野村公司要求确认2016年9月23日对沈磊的处分决定合法有效,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6年9月至同年11月工资差额,如前所述,本院认定2016年9月23日野村公司对沈磊作出的处分决定缺乏依据,野村公司应按照沈磊正常工资标准补足该期间段工资。现沈磊主张按照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的平均工资补足该期间段的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协议及工资单记载,野村公司应当按照实发19,600元标准补足沈磊工资,经核算,野村公司应支付沈磊2016年9月至同年11月工资差额24,124.16元。沈磊要求野村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沈磊未对仲裁裁决其余事项提起诉讼,视为服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野村综研(上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对沈磊作出的处分决定;
二、野村综研(上海)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沈磊2016年9月至同年11月工资差额24,124.16元;
三、驳回沈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海燕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顾祎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