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三星建筑工程公司

新乡市强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三星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终46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强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城关镇东新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马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栌苗,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三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沙坪镇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罗旭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良、张光甫,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强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宜宾三星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0)豫078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0)豫078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强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826.66元,宜宾三星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9.01元,均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  周云贺
审判员  程俊林
审判员  郭中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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