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三星建筑工程公司

宜宾三星建筑工程公司、新乡市强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1700号之二
申请人宜宾三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沙坪镇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911014B。
法定代表人罗旭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乡市强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城关镇东新庄村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908473318。
法定代表人马超,该公司经理。
宜宾三星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强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宾三星建筑工程公司依据生效的(2019)豫07民终47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乡市强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程款4002669.3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0579元、执行费42427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乡市强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帐户予以冻结,余额较少;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乡市强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裴 峰
审判员 翟福君
审判员 郎军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