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三星建筑工程公司

***、宜宾三星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1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1月21日出生,住新乡县。
被执行人:宜宾三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
关于***申请执行宜宾三星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20)豫07民终2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宜宾三星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93780元及利息(以89378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实的义务,报告名下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宜宾三星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案件较多,财产均被前案件查封。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宜宾三星建筑工程公司有限公司名下案件较多,财产均被前案件查封。
三、本院查到被执行人宜宾三星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分支机构,并对分支机构宜宾三星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构件厂、宜宾三星建筑公司宏贵分公司、宜宾三星建筑工程公司康蓉装饰分公司进行查控,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721执1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新乡宏达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黄守来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小圣
审判员  刘卓斐
审判员  马祥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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