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三星建筑工程公司

***、宜宾三星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执2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宜宾三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沙坪镇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911014B。

法定代表人:罗旭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02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宜宾三星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强制被执行人刘利立即偿还还差欠申请执行人的劳务款91276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1041元,执行费1285及迟延履行金等均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委托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溪区人民法院对***的财产进行查询,南溪区人民法院向我院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0年11月12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未实现债权为92308元。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磊

审 判 员 牟冬勤

审 判 员 邓以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席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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