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2630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潇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路1号205。
法定代表人:何稳心。
原告***与被告**、潇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国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