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208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潇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路1号205。
法定代表人:何稳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钢,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质安部长,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潇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2022年7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计9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国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贺 城
书 记 员 贺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