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298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潇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路1号205。
法定代表人:何稳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潇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4元,减半收取10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