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29执15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3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潇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路1号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L2XHG36。
法定代表人:何稳心,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6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经商,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潇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湘1129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潇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湘1129民初82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