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知)初字第30124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三层0318-3-07。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北京华源格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3号楼15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源格林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