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海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2319号之一
原告: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平,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琛琦,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2元,减半收取2,2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付)。
审 判 员 张晓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严盈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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