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98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841号4幢20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海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58弄10幢417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海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2023)沪0109民初19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海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1,200元的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