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海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980号 申请人: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841号4幢20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海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58弄10幢417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海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海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渤海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海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