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980号之三
原告: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841号4幢20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58弄10幢41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4弄业主委员会,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4弄38号。
负责人:周四大、***、***。
原告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4弄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