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投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云投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民终10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156号环球金融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江岚,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安宁市。
上诉人***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9)云0181民初8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云投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建立房屋买卖关系均无异议,且被上诉人明确认可没有付清第二期购房尾款,未能支付的原因是以物抵债没有达成一致,故本案应当立案受理。一审法院回避庭审争议问题,将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的案件在庭审后直接驳回起诉,处分上诉人的诉权,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不利于息诉止争。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云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就安宁市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腾房,向原告返还位于安宁市房屋并恢复原状。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435426.31元,包括:(1)因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773424元为基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12月10日计算至实际腾房之日,暂计算至2019年2月27日为323712.31元);(2)原告承担的税费损失61183元(其中:房产税60234元、土地使用税949元);(3)原告承担的物业费25531元(此项原告已经当庭放弃);(4)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损失25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尚存在诉讼主体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原告就本案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起诉受理的立案条件,本案应予驳回。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投建设有限公司就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31元,退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关于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而,法律对于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合格”,对于被告的要求仅仅是“明确”,而非“恰当”、“正确”、“适格”。本案中,上诉人将其所有的案涉房屋出卖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通过案外人向上诉人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办理了入住手续,现双方因房屋尾款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上诉人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卖人,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明确指出侵犯其权益或与其发生纠纷的被告为被上诉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审理。一审法院以本案尚存在诉讼主体等方面的问题,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受理的立案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9)云0181民初80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向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