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申17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瑞丽市宝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瑞丽市乐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551271873。
法定代表人:邵永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有林,云南广度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慧,云南广度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云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环球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72973D。
法定代表人:李琼杰,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富达发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樱花丽景公寓附**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2168422904。
法定代表人:苏平森,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瑞丽市宝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云投建设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富达发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31民终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瑞丽市宝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称,再审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瑞丽市宝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瑞丽市宝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鲍蓉审判员杨雪娅审判员赵嘉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 玉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