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投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投建设有限公司、大洋同创(成都)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云民辖终68号
上诉人***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投建设”)因与被上诉人大洋同创(成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原审被告中科新兴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兴”)、原审第三人云投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投基础”)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39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云投建设上诉称,一、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为股东出资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不具有公司组织法上纠纷的性质,该条规定的由公司住,该条规定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适用于本案规定确认管辖法院。二、原审认为本案不适用约定管辖错误。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本案管辖地为甲方(云投建设)所在地人民法院,且)所在地人民法院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故云投建设所在地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大洋公司、原审被告中科新兴、原审第三人云投基础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但并非与公司有关的诉讼,都由公司住所地人民,都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都属于公司诉讼,也并非所有与公司有,也并非所有与公司有关的诉讼都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纠纷,对于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出资违约责任诉讼,属于具有给付之诉性质的诉讼,该类诉讼虽然或多或少牵涉公司,但或者属于传统的民事纠纷范畴,或者虽涉及公司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并不具有组织法上纠纷的性质,也不涉及多项法律关系,因此,可以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受理和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在云投建设、中科新兴、大洋公司三方于2018年9月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第十一条约定:“(二)对因本合作协议的解释或执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协商未果后均可向甲方(云投建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云投建设的住所地为。云投建设的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云投中心****约定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云投建设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3989号民事裁定;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勇审判员冯春梅审判员杨明海
书记员 艾      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