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投建设有限公司

大洋同创(成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云投建设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7514号之一
原告:大洋同创(成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
江区琉璃路8号2栋1楼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4MA6C6G9E7Q。
法定代表人:贾皓扬,经理。
委托代理人:邰哲,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云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285号云投中心A1座28楼。
法定代表人:李琼杰,经理。
第三人:云投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南。
法定代表人:王玉峰,经理。
原告大洋同创(成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云投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云投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被告云南云投建设有限公司在提出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该案件的本质是侵权责任纠纷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发函地点为云南省昆明市场,被告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另外,原、被告及第三方中科新兴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份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对因本合作协议的解释或执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协商未果后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的纠纷属于对该合作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双方在合作成立本案第三人时,已就争议解决约定了管辖法院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诉讼标的2000万元,根据级别管辖,也不应由郓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均为第三人云投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告主张被告在第三人公司运营中,被告有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本案实质为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纠纷应有公司所在地管辖,第三人公司所在地为郓城县。郓城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再者,被告答辩意见称本案为侵权纠纷,则第三人公司作为实质的权益受侵害方,其住所地应为侵权行为地。原告向郓城县人民法院起诉有法律依据。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云南云投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云南云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学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赵鑫淼